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宁交通知〔2009〕22号)
各市、县(区)交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依法行政执法水平,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交通运输部《
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参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结合我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
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是指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机关对考核评议对象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
未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由本部门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考核评议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二章 考核评议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交通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