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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务员所在单位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证书登记制度,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载。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单位。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单位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经单位批准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公务员培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或进行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培训证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三十条 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具有重庆特色的教材体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培训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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