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施教机构
第十八条 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和相关干部培训院(校)是公务员培训的主要施教机构。其他培训机构经批准后可作为公务员培训的施教机构。
(一)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是公务员培训的主渠道,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安排,重点开展处级以上公务员培训,承担全市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师资培训和教学质量评估。
(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的干部院校和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三)其他施教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拟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的施教机构,应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书的机构,方可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十九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接受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划和要求实施教学活动,履行科研、咨询和信息综合服务职责。
其他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划和要求开展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3年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施教机构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应自觉接受定期审验评估,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审验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管领导干部的培训,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区县(自治县)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培训,由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市级机关处级及其以下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同)的培训,由市人事局负责管理;区县(自治县)除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党政干部以外的科级及其以下公务员培训,由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公务员,由施教机构发给经市人事局验印的《公务员培训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