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订、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置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13.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排查治理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安全生产隐患是事故的前兆,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是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关键环节。尽管我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全市开展不平衡,个别地区或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仍然重视不够,存在走过场的现象,一些地区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仍居高不下,给国家和广大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安全生产状况、预防事故发生的根本措施,是推进“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基本要求;要深刻汲取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尾矿库特大事故和我市武隆县芙蓉江大桥“10.28”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熟练掌握“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全面落实“谁分管、谁负责”的“一岗双责”责任制,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市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切实增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制定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评估制度,明确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的界定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的方法和程序。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奖励、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充分调动每个员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隐患有人查、整改有人抓、防范有人盯。
(三)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鼓励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大力宣传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