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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渝安办〔2009〕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9〕2号)要求,现就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实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为主线,全面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熟练掌握“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按期上报率达100%。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并按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一般隐患整治率达到95%以上,重大隐患限期整治率达到80%以上。
  二、排查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
  全面排查治理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由自然灾害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工艺流程、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二)排查治理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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