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深府〔2009〕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结合近年来深圳市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市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我国制度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在起草、审查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体制机制,为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加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紧紧围绕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任务,把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诉求、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法治政府、推动体制机制自主创新、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等方面立法作为重点,有序推进政府立法集中草拟制度改革,通过立法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政府为企业、为市民的服务水平,促进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三、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在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向市政府上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有关部门对重大、复杂问题意见不一、分歧较大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进行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慎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决定。市政府法制办起草、审查法规草案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联系与沟通。
四、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逐步增加政府法制机构集中草拟的立法项目数量,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法规规章集中草拟制度改革。要进一步扩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书面征求意见的范围,高度重视征求基层行政机关、有关行业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实践经验,完善有关制度,并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和反馈制度。要积极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