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目标是发展医学科学技术,解决疑难、复杂、重大疾病防治问题,培养高层次医学人才,解决我市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建设先进医学实验技术平台以满足疑难、复杂、重大疾病防治和医学前沿科技研究的需要。
第十条 市医学特色专科建设目标是满足人民群众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的需要。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单位必须为深圳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医学重点学科应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一)学科及其依托单位的设置已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学科在其依托单位内独立设置、运行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业绩;
(三)学科应选定一名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学科依托单位在编专业技术人员;
2.学术水平优秀,学风严谨,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跟踪、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的能力;
3.职业道德高尚,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
4.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至少有一门外语达到熟练运用程度;
5.具有正高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副高职称;
6.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突出的科研业绩,近三年内主持过政府资助的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
(四)学科应选定两名技术骨干,技术骨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学科依托单位在编专业技术人员;
2.学术水平优良,学风严谨,有开拓创新意识和一定的跟踪、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的能力;
3.职业道德高尚,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
4.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且能熟练运用;
5.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中级职称;
6.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近三年内主持过政府资助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五)学科依托单位同意申报并具备学科发展所需的配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