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将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设立专项部门预算科目,纳入年度预算;
(二)对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职责:
(一)统筹管理本单位内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为医学重点学科的投资与建设绩效负管理责任;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规范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管理;
(三)组织选拔医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经学术带头人提名的技术骨干;
(四)大力支持学术带头人的工作,为医学重点学科落实建设计划创造条件;
(五)督促和支持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进行医学继续教育;
(六)对医学重点学科的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人员编制、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政策优惠,对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不足部分予以支持和补充;
(七)确保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卫生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职责:
(一)学术带头人是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全面主持本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二)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设经费预算及管理制度等,确定本学科重点发展方向与工作任务,对本学科的建设绩效负责;
(三)在本学科新技术和新方法应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工作中发挥带头人和主要责任人作用,并组织技术人员实施;
(四)主持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
(五)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核算,按财务规定及本学科建设需求编报经费预算,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保证专款专用;
(六)主持制定本学科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七)提名本学科技术骨干。
第三章 学科分类和建设目标
第八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命名以国家标准和卫生部公布的诊疗科目目录为主要依据。学科分类参照省医学重点学科设置方式并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科室设置和发展现状确定,分为医学重点专科和医学特色专科两大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