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卫规〔2009〕1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重点学科整体水平和学科经费使用效能,促进全市卫生事业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进一步提升,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并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重点学科整体水平和学科经费使用效能,带动全市医学进一步发展和医疗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深圳市卫生局评审认定的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符合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经评估认定或批准,学科整体实力在深圳市处于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通过重点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以上水平的医学类学科。
第三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管理、科学评估、科学整合优势资源、中西医并重的原则,以学科或专业科室为建设主体、所在依托单位为重要支撑,明确责、权、利关系,努力提高建设绩效。
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市卫生局职责:
(一)统一管理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二)制定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政策和评估体系及考评办法;
(三)对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予以监督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四)负责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预算管理;
(五)对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开展绩效评估。
市卫生局应成立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与医学重点学科相关政策制定、医学重点学科评估、指导、咨询和相关课题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