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本市保险机构中从事保险营销工作6个月以上;
(五)身体健康,未患癌症、肾衰竭等重大疾病,也没有进行过器官移植。
第六条 参保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险费由本人全额缴纳。
参保保险营销员应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选定本人月缴费基数,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于每月5日之前存入本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定账户,由本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办理缴费事项。
参保保险营销员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缴费基数。
第七条 参保保险营销员中断参加社会保险,中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不予补交。
第八条 保险营销员的参保手续统一由本市保险行业协会代理。
保险营销员在办理社会保险时应向本市保险行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
(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
(四)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五)市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保险营销员,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将上述材料提交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
第九条 参保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险待遇按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立保险行业专门窗口,受理保险营销员的参保事项。
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规定参保条件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无效。对社会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设立专职部门,负责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代理业务,不得向参保保险营销员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设立专门账户,负责代收代缴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险费。
市保险行业协会不得挤占、挪用、侵吞参保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保险营销员的参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