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09年浙江省海洋捕捞禁渔规定的通知
(浙海渔政〔2009〕9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除海洋伏季休渔按我局“浙海渔政〔2009〕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外,为加强对我省沿海重要渔业资源的保护,现将2009年我省沿海海洋捕捞的禁渔规定通知如下:
一、产卵带鱼保护区: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拖网、对网渔船以及其它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要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二、海蜇禁渔期:杭州湾6月10日12时至7月25日12时禁止以捕捞海蜇为主要作业的渔船作业。
三、梭子蟹禁渔期: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蟹笼、梭子蟹定(流)刺网及其它以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渔船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