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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国能局电力〔2009〕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经委,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网企业和有关施工单位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保护电力设施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全面落实《通知》各项要求,确保本地区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安全,切实保障供电安全,维护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

  二、各省辖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和标识设置等有关工作,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方案审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和执法力度,杜绝违法施工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应划定保护区而尚未划定以及标识设置不完备、不规范的电力设施,各省辖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尽快整改,6月底前依法完成保护区划定和标识的规范设置工作。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方案审查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完善的,6月底前要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6月底前要将检查整改和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完善情况报送我委。

  三、地方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必须穿越电力设施的建设工程在规划时要留足安全距离,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的,工程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法申报批准,并编报完备的施工方案,电网企业要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并对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指导。

  四、电网企业和其他有关电力企业作为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妥善处理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的相邻关系,进一步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内部治安保卫,积极开展巡查维护,及时跟踪监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行为。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行为,要及时报告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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