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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

  (十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严格行政执法
  (十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推进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改革,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之间的行政职责未作明确分工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的要求,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交由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深入贯彻实施《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争议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争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由法制机构负责协调;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做出决定。
  (十四)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市县政府要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更加重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行政审批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决定。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市县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抄告其他部门,实行网上并联办理。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扩大网上办公范围,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十五)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县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共财政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制度,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使用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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