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

  (六)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行政决策。市县政府要建立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要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立卷归档制度,将行政决策档案列入干部任期或者任用考核查阅的内容。
  (七)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或者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参加集体讨论的每个成员的意见应当详细记录在案。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行政首长或者分管副职按照职权临机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在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或者向行政首长报告。
  (八)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通过抽样检查、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决策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跟踪与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
  (九)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公开征求意见而未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十)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影响其合法权益。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一)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在收到报备规范性文件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交报告由备案机关做出处理决定。认真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备案机关或者其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60日内研究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