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实名举报受理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人口发〔2009〕3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人口计生委(局):
现将《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实名举报受理及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我委。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实名举报受理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违纪行为,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健全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内容
(一)人口计生部门尚未掌握的(下同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政策外怀孕或政策外出生的;
(二)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病残儿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遗弃新生婴儿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的;
(七)在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兑现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以权谋私的;
(九)违反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的规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第三条 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当面陈述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二)举报人应向受理举报的部门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情况,即姓名、性别、职务、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举报内容应包括举报事实和具体时间、地点、见证人等,相关证明材料或重要证据,举报人应留存复印件作为兑奖必要依据(当面陈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