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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的补充规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的补充规定
(建筑[2009]253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对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评标活动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一律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二、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统一在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实行封闭评标,除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和评标区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评标区。
  四、招标人评标代表与评标专家实行分离评标。
  五、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一律实行工程量清单无标底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投标价格控制价格),并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六、技术标的评审内容应当包括主体、关键性部位施工技术和质量保证措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文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等。
  七、商务标评审内容应包括投标总价、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价格等。
  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界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技术标应独自评审,并作出书面意见。
  九、采取综合评审法的,商务标分值设置不低于60%,技术标分值设置不高于40%。资信标单独计算。
  商务标应按评标价格计算商务标得分。评标价格是评审报价扣除不可预见费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专业工程暂定价格、设备或材料暂定价格等费用后的价格。
  十、技术标、商务标、资信标评审后,评标委员会进行合议,各评委向评标委员会宣读本人评审意见和打分情况,评标委员会综合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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