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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一)增加条件
  1.上一年度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新一年度应加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企业及时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未造成严重影响的,维持原保证金额度。
  3.因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原交纳的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及时补足差额。
  (二)减免条件
  1.上一年度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下一年度减半收取;
  2.被评为天津市诚信企业的,免收保证金;
  3.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免收保证金。
  减免期间,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应按原保证金额度标准予以补齐。
  七、使用情形
  1.由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从其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
  2.由于分包企业的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从分包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不足部分,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中划拨,工程结算后总承包企业从分包款中扣除。
  八、启动程序
  1.申请启动: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施管站调查认定拖欠事实;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任何异议但无力偿还的,可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提交支取保证金申请书。经核对后,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施管站按程序提取相应数额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2.强制启动: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未予认可的,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事实,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认定,可强制从企业保证金专项账户中提取相应数额资金(以企业存入的保证金额为限),支付农民工工资。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九、退还程序
  建筑业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可按程序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提交《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退市登记表》、在天津日报刊登的退市声明等材料向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2.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已注销的施工资质证书向市施管站或者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符合要求的,市施管站或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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