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建筑[2009]257号)


各区、县建委,各省驻津建管处,各施工企业: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4号)等有关规定,在全市建筑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证金性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仅限于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不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不得挪作他用。
  二、收取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以及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本市建筑业企业。
  三、收取主体: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收取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中: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四、收取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标准为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为30万元。
  五、收取程序
  1.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2.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于2009年5月1日前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在办理进津备案时,需将保证金存入市施管站指定账户。
  3.建筑业企业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应当书面承诺一旦其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被拖欠工资。
  六、减免与增补条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