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教育督导部门将各校发展性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校年度工作考核、校长任期工作目标考核、任免、奖惩和评先评优以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2009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地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选择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学校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争取三年内在所有的学校开展发展性评价工作。
各学校要重视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建立学校实施发展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领会发展性评价的目的意义、现代教育评价理论和操作规程。要依据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等要素,科学制订体现现代教育理念和办学思想,体现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体现学校、教师、学生共同发展的学校发展规划和分年度计划目标。要建立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制,把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列入教师的年度考核,增强教职工的主体意识和实施能力,提高规划目标的达成度。要把自评作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促进教师与学生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和校本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学校发展规划的阶段自评制度,准确设定自评标准,严格规范自评程序,实现诊断、整改、提高的自我完善机制,形成学校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互动的教育督导评价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增强服务意识,指导、帮助学校按规划达成目标,特别是对学校基本条件的相关指标要帮助学校实现达标。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发展性评价的研究,要组织督学、学校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定期开展总结交流,注意积累经验和教训,努力提高督学的专业能力和学校开展发展性评价的积极性,提高发展性评价理论与实践水平,使学校发展性评价持续、有效地开展。要建立学校发展规划的协商制度,对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给予指导。要充分发挥责任区督学的作用,认真帮助指导学校开展发展性评价工作。要建立辖区内各学校的基础性指标数据库,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和合作,汇总与分析学校的年度自评报告,及时掌握学校发展进程。要通过学校发展性评价,更好的发挥教育督导在指导、监督、检查、评价等方面的功能。
请各地将试行过程中的情况、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厅督导处反馈。
附件:浙江省学校发展性评价指标参考提纲
浙江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