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学校发展性评价的指导意见
(浙教督〔2009〕4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学校发展性评价是由学校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学校实际情况,以学校的发展目标为基础,自主提出达标实施方案和与之配套的发展性评价方案,以学校为主、教育督导部门参与的学校评价活动。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活动对于深化学校评价改革,构建依法自主办学的现代学校制度,激励学校走自主发展、内涵提升之路,实现科学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校发展性评价的对象和主体为中小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开展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这项工作,并在实践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
一、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的目的
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要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准绳,以《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精神为指导。
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的根本目的,是以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为起点,监督规划实施过程为基础,评价学校规划达成度为重点,努力构建以实施素质教育为核心、学校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学校自主发展与行政监督指导相统一的学校评价机制,促进学校自主、持续发展。
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要充分尊重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主体地位,促进建立完善的现代学校制度,增强学校可持续发展能力,形成学校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内在机制,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二、学校发展性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发展性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先进的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引领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寻找自己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发展性评价强调纵向比较和过程评价,注重将学校发展需求与社会、学生的发展需求紧密结合,积极引导不同水平的学校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轨道上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形成办学特色。
(二)主体性原则。评价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全校教职工的参与,激活学校发展的内在动力,构建起自我评价机制,促进学校进一步增强自我反思、自我调控、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合作性原则。评价强调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与学校、学校内部的评价者与评价对象建立起互相信任、密切合作的工作关系,形成平等合作、相互协商、共同研究的氛围。学校发展性评价需要社区、家长、学生的合作与参与,并将评价方案、评价结果通过适当的途径向全校师生和社会公布,形成校内外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