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建筑[2009]259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津建管办,各施工企业: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保持我市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责任
1.明确管理职责。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应将其所使用的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企业管理范畴,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2.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总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的组织机构,公司、分公司成立专职部门负责农民工管理业务,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立控股劳务公司,对农民工直接实施管理。项目经理部必须配置专职的农民工管理员,明确岗位责任。
3.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总包企业要不断完善内部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支付与发放等相关制度,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
4.规范分包合同管理。总包企业发包劳务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劳务分包合同应约定分包款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5.建立稳定的劳务关系。总包企业应对所使用的劳务企业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及时进行评估,建立合格劳务企业名录,对于履约管理能力差或不服从管理的分包企业及时清退。
二、明确劳务企业用工管理责任
1.劳务企业应服从总包企业的管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2.劳务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与总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指定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和现场劳资员,并明确其职责。
3.劳务企业委派的现场劳务队长、劳资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总包企业的要求,负责本劳务队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
三、实名制管理要求
1.劳务企业雇用的农民工,必须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劳务企业应及时与所雇用的农民工签订建筑业专用《劳动合同》,填写农民工花名册,为每位农民工办理并发放《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从业手册》。
2.劳务企业现场负责人应如实记录农民工出勤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每月考勤表应在现场进行公示,并按月向总包企业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