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复查由省领导小组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州普查和县市区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检查,并对市州普查和县市区自查工作质量情况和检查结果作出评估。
普查、复查均采取省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市州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从市州抽调参加省级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市州的复查工作。
自查、普查和复查的具体方法,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发改办经贸〔2009〕117号)的要求进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各市州、县市区要在3月下旬完成成立机构、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动员和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监部门鉴定合格或校准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省上配置1-2台移动式散粮自动秤。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县市区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因统计、账务等资料汇总分解任务重的,自查阶段可延至4月10日完成。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由市州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各市州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3-5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应汇总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