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口腔医院国际诊疗中心、医疗美容整形服务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9〕60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市口腔医院医疗美容整形服务收费实行协议价格的函》(津卫财函[2008]64号)、《关于请批准市口腔医院医疗国际诊疗中心实行协议价格的函》(津卫财函[2008]65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
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市口腔医院国际诊疗中心医疗服务项目及该院美容整形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试行协商议定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市口腔医院国际诊疗中心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该院美容整形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根据患者病情及要求、治疗难易程度和选择的医用材料,由医患双方协商议定并签定治疗协议书。
二、协商议定收费标准后,除挂号费、诊查费外,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一次性材料管理费或手术材料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列入协议价格。
三、国际诊疗中心普通门诊,按规定标准收取挂号费。国际诊疗中心特需专家门诊,按规定标准收取特需专家门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