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津价商〔2009〕64号)
市水利局、市自来水公司,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筹集南水北调基金,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4月1日起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市内六区、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和北辰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80元。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60元调整为3.40元,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00元调整为2.80元。
(二)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和宁河县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40元。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20元调整为2.60元, 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1.60元调整为2.00元。
(三)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城市公共自来水厂,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0.10元调整为0.20元,提高0.10元。
以上新调增的地下水资源费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二、调整地表水资源费标准
(一)市自来水公司供居民用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25元调整为0.63元,提高0.38元;供非居民用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1.03元调整为1.41元,提高0.38元。
(二)对直接从江河、湖泊(包括水库)的取水,用于消耗使用的水资源费标准每立方米由0.10元调整为0.20元,提高0.10元;用于循环使用的水资源费标准每立方米仍为0.02元。
以上地表水资源费全部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三、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继续免收水资源费,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四、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物价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