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再生水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9〕66号)
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市中水有限公司,有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水资源,鼓励和引导使用再生水,根据再生水生产经营和水质、用途等实际情况,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生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电厂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和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四类水价。
二、电厂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30元调整为1.50元,调增的0.20元为供水专用管网的输配费用。
三、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价格分别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20元、1.30元、1.50元统一调整为3.10元。
四、特种行业(洗车、临时用水)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80元调整为4元。
五、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为1.10元,暂不调整。
六、根据国家规定,对再生水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