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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2009)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
(津价商〔2009〕65号)


市水利局、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筹集南水北调基金,适当缓解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矛盾,经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调整水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供市自来水公司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03元调整为1.05元,提高0.02元。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0.80元调整为0.82元,提高0.02元。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做调整,维持现行每立方米1.20元不变。
  三、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价商[2009]64号)有关规定,市自来水公司供居民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63元,供非居民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1.41元。
  四、根据《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88号)有关规定,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仍按基本水价的10%征收。
  五、相应调整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自来水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3.40元调整为3.90元,提高0.50元;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6.20元调整为6.70元,提高0.50元;特种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20.60元调整为21.10元,提高0.50元。
  上述自来水价格为用水户的终端价格,均含水资源费(南水北调基金)、污水处理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六、具体收费办法是:对工业、经营服务业、行政事业等非居民用水,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对居民生活用水,凡每月抄表的,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凡每两个月抄表的,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6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对使用IC磁卡水表的用户,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4月1日购买水量起执行。
  七、为确保水价调整顺利实施,各供排水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供水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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