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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要将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与招商引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发动净资产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作为发起人,参与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并积极出具本级筹建审核意见,支持申报工作。

  3.发起人和企业出资人为外资企业的,要指导其先到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外商再投资审批手续。

  (三)工作程序。

  1.试点区、县(市)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工作,向市政府金融办报送试点申报材料。

  2.由市政府金融办召集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筹建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论经征求市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报送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及资本金落实、高管人员到位等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正式开业,并持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法人中选择。发起人及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资格。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二)选择合适的高管人员,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对试点公司的高管人员严格筛选,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以及没有不良记录,确保试点成功。

  (三)科学设置各项监管指标,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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