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域布局,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有序开展;制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管理办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试点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组织公安、工商、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防范风险,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工作,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辽宁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区、县(市)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出具意见。
(二)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会同有关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辽宁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各试点区、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协调指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三、试点工作部署
(一)总体要求。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试点区、县(市)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要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市直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区、县(市)政府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具体方案。在全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按照成熟一家、报请批准一家的原则进行试点。根据试点的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逐步加大在全市的推广力度。
1.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应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由一位区、县(市)级领导分管此项工作,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确定此项工作的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名单报市政府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