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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0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县域经济的战略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流向我市县域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各试点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日常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的第一责任主体。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2.先行试点、有序推进的原则。成熟一家,试点一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范围。

  3.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准入标准,明确操作程序,规范公司运作。

  4.“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县域小型企业和县域经济服务。

  5.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试点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和市场化经营运作。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的“沈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农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动物卫生监管局、辽宁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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