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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促进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九、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市级环保审批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地方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及《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按管理权限审批进区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颁发排污许可证,办理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报市环保局备案。

  十、开发区管委会享有部分市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制定区域内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廉租房租金指导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十一、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区域内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及注销初审权,代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十二、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区域内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灵活的用人和收入分配机制,入区人员档案封存,出区时双向选择。可自行引进和聘请高端人才,享受市级有关政策。负责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报市人事局备案。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级别的资格评审。

  十三、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区域内劳动用工管理权限,负责属地企业非标准工时审批管理。

  十四、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工作。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发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十五、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中等教育层次教育网站和网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筹设审批和监督管理,按市统一编码办理办学许可证。

  十六、加大财政专项资金对开发区的支持力度,推动先进装备制造、高新技术、光电信息、文化等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空间布局和产业定位,对新增投资项目进行引导和调节,提高开发区产业发展聚集水平。

  十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规定,并通过开发区管委会向企业公布收费的法定标准和依据,杜绝乱收费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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