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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促进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促进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沈政发[2009]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开发区统筹区域发展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南新区、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蒲河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下放管理权限。为做好相关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开发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享有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二、市政府授权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定开发区享受政策的区域范围。

  三、开发区实行"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不搞对口设置,在市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的范围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报市编委备案。

  四、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沈阳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本地区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开发区管委会享有一级土地开发职能,负责区域内集体土地征地,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享有市级土地储备交易权限,负责确定区域内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征地拆迁成本审核、土地资产处置和登记发证等项工作。

  六、开发区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应优先安排开发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农用地转用计划,保障项目建设的用地需求。开发区用地占补平衡纳入全市统一计划。

  七、开发区管委会享有所属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国有产权变动的审批权限。

  八、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市级房屋拆迁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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