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对破获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主动商请检察院、法院及时研究解决刑事司法中的问题,用足用好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从严惩处。在工作中,对近三年来未破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组织优势力量,限期侦破。同时,建立完善地区间侦查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串并案件,重点打击流窜作案行为,适时组织开展区域联合会战、架网伏击等战役,形成围歼攻坚的声势和氛围,掀起专项斗争高潮。
(二)严密防范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以及公安机关有关警种之间要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将“三电”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共同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一是公安机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三电”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力度。“三电”企业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单位内部人员的教育和对外包(施)工队伍的管理,加强对“三电”设施的日常巡护和重要部位的保护,加大防范投入,增强防护力量,推广技防应用,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
二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三电”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商,加强企地共建,充分发挥农村治保会、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在重点“三电”设施所在地组建专群结合的巡护队伍,建立巡护机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切实加强对案件多发线路、地段、时段的巡逻防控工作。同时,在城市建设中,凡涉及“三电”设施设备移动或搬迁的,建设单位应与“三电”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严厉打击、查处因野蛮施工造成“三电”设施设备损坏的违法行为。
三是公安机关要深入研究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摸排掌握并严密管控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危人群,建立台账,切实提高防范、打击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四是在建国60周年前夕,要全面组织开展“三电”设施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三电”设施安全隐患,确保重要“三电”设施安全。
(三)严格整治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县工商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对全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清理整治,坚决查处无照经营、收赃销赃等违法行为。
一是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备案或变更备案事项的站点,要按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