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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补偿费入库管理。各级征收机关要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要求,将矿山企业缴纳的补偿费及时上缴,分别入库,不得设立过渡帐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补偿费。要加强补偿费征收专用票据的管理,补偿费征收要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以其他票据代替。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补偿费专用票据的检查。

  三、完善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回采率的提高。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和《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精神,按照省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6]500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6]313号)要求,以煤炭矿山企业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强化核定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煤炭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建立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的经济机制。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资源特点,逐步加强其他矿种的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矿山企业提高开采回采率。

  四、规范执行报表填报制度。强化补偿费征收的情况统计工作,按季报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表”。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季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情况报省厅。省厅将根据补偿费征收管理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切实加强补偿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精干高效征管队伍。各地要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工作量核定征管队伍规模,保证必要的征管力量。同时,要努力提高征管人员素质,提高征管效率和水平,依法依规完成征管工作。

  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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