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9]38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自1994年国家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制度以来,我省各级征收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和《
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58号令),不断改进征管方法,补偿费征收和入库稳步增长,取得了显著成绩。各级征收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积累了经验:一是抓重点地区、重点矿种、重要企业的补偿费征收管理,有效提高了补偿费的征收率和入库率;二是实行征收目标责任制,强化征收考核,做到目标明确,层层有责,保证了征收工作全面落实;三是推进分级征收,充分发挥市级、县级征收机关的职能作用,完善了征管工作体制;四是强化补偿费征收与采矿许可证管理、矿山企业年检等工作的衔接,促使矿山企业履行缴费义务。但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矿山企业没有全面履行缴纳补偿费的法定义务,存在欠缴现象;一些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倾向,使征收机关难以正常履行征收职能或违反规定把收缴的补偿费纳入地方财政管理;一些征收机关违规设立过渡帐户,存在截留、坐支、挪用补偿费现象。对这些问题要加以重视,不断创造条件,逐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征收观念。认真贯彻落实《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
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计征,做到应收尽收。对适用计算征收的矿种,不得实行定额征收。各级征管机关要更新观念,适应转变,依法征收,强化管理,要把补偿费征收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企业年检等管理环节相配合,建立补偿费征收台帐,加强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资料的监督管理。要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清理工作,对存在欠缴补偿费的矿山企业,各地要制定整改措施,清理欠缴的补偿费,缩减“应征、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年末累计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