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南京市重要商品价格监测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南京市重要商品价格监测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宁价监〔2009〕75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定点监测单位:
  为增强政府价格公共服务职能,创新价格监管机制,保障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监督权、选择权,引导经营者合理制定商品价格,促进建设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建立南京市重要商品价格监测信息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价格监测信息公示的范围。南京市区范围内有一定经营规模、影响程度较大的大型商场、超市及连锁经营企业。
  二、实行价格监测信息公示的商品品种。列入价格监测信息公示的商品是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主副食品和日用消费品,具体分为常规品种和临时品种两大类。常规品种价格实行常年采价、常年公示;临时品种价格根据各阶段消费“热点”和不同季节进行确定,具体商品品种由市价格监测中心另行下达。
  三、价格监测信息公示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价格监测信息公示工作包括价格采集、汇总分析、公示发布等多个环节。价格采集采取以价格主管部门采集为主、相关企业自报为辅的方式进行。市价格监测中心将采集的价格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核实和汇总后通过南京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www.njprice.com/)和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发布。
  四、价格监测信息公示的周期。实行按月每旬逢五定期公示价格监测信息,不定期公示价格监测综述信息。
  五、工作要求。
  建立重要商品价格监测信息公示制度,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配合,齐抓共管,稳步有序推进。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价格监测信息公示工作作为转变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新对放开商品价格监管方式的一项主要措施来抓,加强领导,明确监测人员,精心组织实施。
  (二)各定点监测单位,要依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价格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行使定价权,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适时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价格信息,并协助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信息公示工作。
  (三)各区、县物价局可依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地重要商品价格监测信息公示制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