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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走访服务制度的通知

  四、走访服务的形式及工作机制
  (一) 走访服务形式
  各局应根据走访服务的对象和需求,确定走访形式和走访组成员:
  1.局领导带队走访。对于市级重点税源户和纳税信用A级企业,原则上由一名局领导与部分业务科、主管税务所负责人联合走访;
  2.科所领导带队走访。对于区级重点税源户和有办税困难企业原则上由主管税务所负责人、部分业务科和税收管理员共同走访;
  3.税收管理员下户走访。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5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 工作机制
  各单位应根据走访服务工作涉及的业务范围,确定主管税务所、征管科、有关业务科室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1.问题解决机制。走访前根据走访对象提出的问题,可联合相关业务科室共同走访,尽可能当场快速为企业解决问题。不能即时答复的,报走访组组长汇总后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并在限期内答复。
  2.反馈机制。走访中如发现走访对象存在生产经营和税款变动情况,或纳税存有问题、疑点和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征管、计会、税政、评估、稽查等相关部门反馈。
  3.监督机制。走访人员应告知走访对象投诉举报渠道,对走访服务的质量和工作纪律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本工作要求
  (一)走访组应有专人负责整理被走访企业的基本信息,制定走访提纲,形成文字材料,便于走访组成员了解被走访企业的基本情况,提高走访服务的针对性。
  (二)参加走访人员应着装整洁大方,注重文明礼仪,具备专业素质。
  (三)走访前主管税务所应主动与被走访户取得联系,告知走访目的和内容,确定走访时间。走访时间应尊重纳税人的意见,提前与纳税人确定,不得轻易变更,体现税务机关的诚信作风。
  (四)走访服务工作内容、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及问题解决和反馈情况应于走访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走访服务工作记录单》,并留存备查。税收管理员下户走访填写《税收管理员下户登记表》的,不再重复填写《走访服务工作记录单》。
  (五)对于被走访户反馈的问题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协调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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