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城市建设中的地面沉降控制管理。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地面沉降因素,严格按照市规划局《关于中心城区居住用地容积率控制要求的通知》(规地字〔2008〕667号)规定,控制建筑容积率。重要市政设施要预先制定项目所在区域的地面沉降综合控制方案。加强对建设项目基坑疏干排水的地面沉降管理,施工单位做好基坑排水方案的编制、备案与落实,最大限度降低基坑疏干排水量。
(五)建立和完善地面沉降灾害预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地面沉降规律和机理的研究,深入分析地面沉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影响。根据滨海新区的地质条件,研究确定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采量和开采布局,开展地面沉降预防控制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地面沉降预测预警系统,积极开展地面沉降对城市规划、防汛、重要市政设施、地下空间开发等方面的影响与危险性预警工作,提高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和科学性。
(六)加强地面沉降和地下水监测。紧密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动态和地面沉降发育发生动态,完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和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扩大监测范围,加大监测密度,对地面沉降区实现100%覆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规划、建设、测绘、地矿、气象等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每年向相关部门发布地面沉降监测年报。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地下水禁采、限采工作,保留和改造一批监测井,实行地下水动态监测。积极开展新监测技术的应用研究,提高监测精度和实效性,全面掌握地面沉降发展规律与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为及时科学地制定地面沉降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四、建立综合控制地面沉降长效机制
(一)加强全市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健全政府主导、区域协作、部门协同的控制地面沉降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成立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滨海委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加强对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和控制地面沉降工作考核机制,将地面沉降控制成效作为考核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每年通报地面沉降控制情况,对于地面沉降灾害控制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沉办)作为市控制地面沉降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地面沉降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推动全市控制地面沉降工作,定期对区县控制地面沉降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