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注水应采用地表水源,地表水已通达地区,油田注水不得继续使用地下水源,现有机井限期封停。
(二)推进水源转换工作。南水北调通水前,地下水禁采区内的外环线以内地区、塘沽区城区、汉沽区城区、大港区城区、武清区城区、市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南疆码头按20%的比例逐年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到2014年,以上地区实现地下水禁采(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全市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53亿立方米以内。
到2020年,地下水禁采区内的环城四区、滨海新区、武清区有地表水供水的城镇、静海县县城、宁河县县城及防潮堤内外5公里区域实现地下水禁采(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全市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6000万立方米以内,地下水作为战略储备资源得到涵养修复。
地下水禁采区一律停止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对已有的地下水用水户逐步压缩计划用水指标;南水北调通水后,地表水源覆盖地区实现地下水全面禁采。制药和印刷造币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确需使用地下水的用水户,要在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到等量回灌自来水。
环城四区要加快城乡一体化供水步伐,编制自来水入户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自来水管网建设,实现集中供水设施向村镇的延伸和全面覆盖。
静海县大邱庄镇、大丰堆镇、杨城庄乡和津南区葛沽镇、双桥河镇、咸水沽镇等地面沉降严重的区域,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工程和新增取水量,逐步实现地表水供水。
(三)充分利用地表水和再生水。制定再生水回用农业规划,加大城市污水资源化力度。通过采取截污治污和相应工程措施,无偿供给农业和生态使用,具备再生水供水条件的地区不得使用地下水进行农业灌溉。供给农业使用的再生水必须达到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规定的二级水质要求。
加强海水资源综合利用。将海水直接利用和淡化相结合,不断提高海水综合利用量在我市水资源使用量中的比例。对超采严重、具有区位优势的沿海淡水养殖业,要逐步寻找替代水源或调整为海水养殖。
加大雨洪水利用力度。通过科学调度和建设透水、集水工程设施拦蓄雨洪水,实现雨洪水资源化。
设施农业应优先采用、科学调配地表水资源进行灌溉。对水质要求较高的设施农业,要充分考虑地下水的承载能力,科学布局。确需开采地下水灌溉的区域,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采用高效的节水灌溉技术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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