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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面沉降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远期目标:到2020年,全市沉降控制区(蓟县、宝坻区除外)年平均沉降量控制在20毫米左右,外环线以内年平均沉降量控制在10毫米左右,滨海新区城市规划区年平均沉降量控制在15毫米左右,人为因素引发的地面沉降得到控制。

  三、近期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按照全市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7〕24号)精神,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采量和开采布局,加强对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地下水禁采区内除对水质有特殊要求外,不再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现有地下水用户具备地表水供水条件的应当限期停止开采,推进水源转换;确无替代水源的地区,严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上马。要按照禁采区、限采区管理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落实地下水禁采、限采工作。要积极试验、推广地下水人工回灌技术,落实地下水人工回灌方案,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和地下水环境涵养修复。

  要加强地下水取水许可项目的审批管理。各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经过水资源论证的使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严格落实地下水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对存在地下水超采现象且管理不力的地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收。

  加强地下水资源费的征管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使用地下水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不得擅自减免地下水资源费,不得随意降低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征收率,坚决取缔包费制,地下水资源费要专款专用。

  全市各自来水厂具备地表水供水条件的,地下水只能作为应急备用水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启用;地表水不能满足供水需求或不具备地表水供水条件的水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开采地下水,但使用地下水资源必须办理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

  要严格执行地热水、矿泉水和地下水源热泵项目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和地热水、地下水源热泵项目回灌运行操作规程,使用地热水和地下水源热泵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经过水资源论证,努力做到等量回灌。严格审批和监管出售地热水的项目,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集中供热已覆盖的地区严格控制利用地热水和地下水源热泵供热,集中供热尚未覆盖的地区可适度合理利用地热水和地下水源热泵供热、制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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