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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修改后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三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损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位于中心城区以内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位于中心城区以外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修改相应规划,撤销相应的紫线。

  第三十四条 在紫线范围内从事各类建设和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

  第三十五条 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划进行大面积的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八章 黑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黑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

  铁路包括高速铁路、一级铁路、二级铁路、三级铁路、四级铁路,高速铁路现指城际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型轨道等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十七条 划定黑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合理布置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类别、走向及控制原则;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位置示意,明确黑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并确定黑线坐标、宽度及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十八条 黑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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