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继续发挥有合法资质的涉税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作用,依据有关文件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支持和引导纳税人通过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及部分审核审批项目的鉴证,并出具真实、有效、合法的鉴证报告。
(一)按照《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4号令)的规定,下列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时,需要附报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1、2008年度利润总额5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及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
3、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按照《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85号)的要求,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时,应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应积极受理,并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但不得为纳税人指定税务师事务所,更不得获取非法利益。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对汇算清缴总结和报表报送的总体要求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形成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并附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汇算清缴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其中小型微利企业的户源结构及税款情况);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等,尤其应总结汇算清缴工作中的经验和好的方法、措施、制度等,省局将选择典型的经验进行通报,以指导汇算清缴工作更好的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口径、报送要求等按总局要求另行通知。汇总数据和总结应在2009年6月底前上报省局FTP/所得税处/汇算总结。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结果进行总结、通报。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