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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3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经委、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

  为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增加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引导和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农业、农村和农牧民及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贷款业务的新型机构,是我国旨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而进行的重要金融体制创新。在我省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完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种资源,活跃我省金融市场;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我省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有利于加强对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我省城乡统筹发展。

  二、试点原则

  (一)积极稳妥原则。2009年,在各州、地、市分别选择1―2个县(区)先期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西宁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原则上一个县(市、区)只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在首批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稳步推进。

  (二)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指导意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要求,本着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核工作指引》等政策,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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