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9〕1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九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范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全部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 认定资料。企业在申请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时,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上年年初、年末《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三)上年企业各月工资表(复印件);
(四)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第四条 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从业人数的计算。从业人员是指在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12个月加权平均计算。公式:从业人数=各月人数之和÷12。
第六条 资产总额的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以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数据为准。公式:资产总额=(年初+年未)÷2。
第七条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确认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