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价格监测机构及调查巡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完成日常调查巡视、价格异动应急调查巡视、重要价格政策调整调查巡视、专题价格调查以及舆情、预期调查等工作。
(一)日常调查巡视为价格平稳时期的例行调查,至少每旬开展一次。调查巡视的商品以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等主副食品和成品油、钢材、水泥、煤炭、化肥等生产资料为重点。调查巡视的区域要有一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二)价格异动应急调查巡视。当市场出现争购、抢购、供应紧张、脱销断档及重要商品价格波动超过规定幅度等价格异动征兆时,价格监测机构应每周对本地区市场进行调查巡视。当发生较大级(Ⅲ级)价格异动事件时,应每周开展三次调查巡视;当发生重大级(Ⅱ级)价格异动事件时,应每日开展调查巡视;当发生特别重大级(Ⅰ级)价格异动事件时,应每日开展两次调查巡视。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异常情况时,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巡视。
(三)重要价格政策调整调查巡视。国家出台重大价格政策或者可能影响价格变动的政策措施前后,价格监测机构应及时深入市场开展巡视调查。
(四)专题价格调查。主要围绕不同时期的价格热点、焦点问题开展调查。
(五)舆情、预期调查。舆情调查主要通过建立互联网信息报送等制度,广泛搜集网络、媒体等渠道反映的价格波动情况及社会舆论倾向,并进行调查核实;预期调查主要通过确定重点商品,以问卷形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
第六条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情况;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供求、成本、库存及其他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
(三)市场各方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趋势的预期以及对重大价格政策实施的反映;
(四)其它需要进行调查巡视的内容。
第七条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的对象应以规模较大的生产、批发、零售企业为主。
第八条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应以现场调查为主,辅之以电话调查、问卷调查、专家调查等方式。具体调查方式,由价格监测机构根据调查任务确定。
第九条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人员进行调查巡视时,必须出示价格监测调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