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
(苏价监[2009]9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及时发现价格异动的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提高政府价格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和省政府《
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发现价格异动征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和省政府《
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市场巡视和重点调查,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发现价格异动的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并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的具体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价格监测机构内安排一定数量人员,或者设立专门的调查巡视工作机构承担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统筹内部工作力量,主动开展市场调查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