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明确学校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一)校舍安全管理。学校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以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实验室、食堂、体育场馆、俱乐部、锅炉房、厕所、学校围墙及各种体育设施为重点,对学校所有教学、生活用房、实训基地及相关设施开展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教学安全管理。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规范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教学和学校集体活动。要有效预防教学活动中各种器械、物品和药品对学生可能造成的伤害。在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的同时,努力增强学生遵纪守法和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冬(夏)令营等学生集体活动时,根据“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按活动范围、规模等要求,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后进行。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三)学校卫生管理。学校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校内食堂、小卖部的监督,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由于承包食堂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教育行政部门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的责任。学校要随时掌握当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疾病、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寄宿制学校宿舍管理。寄宿制学校要严格按照《青海省寄宿制学校管理规程》各项要求,切实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实行学校领导值班制,并选派专人24小时值班,对学生宿舍周边安全及宿舍内部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用电和冬季取暖管理,有效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的发生。要严格按照国家质监等部门各项要求,加强和规范校内床上用品的全过程管理,把好学生自购自带床上用品质量关,确保学生使用合格床上用品,切实保护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校车安全管理。学校自有或者租用运载学生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必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校车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必须按乘员规定载人,不得超载,定期进行车检,不得用带病车辆接送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