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标任 务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职责,纳入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本部门目标考核、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统一安排,做到与业务工作同时研究、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了解掌握当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动态,向政府反映学校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校园及周边各种安全隐患,加强对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指导督促。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明确职责。要结合本地区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制定学校安全计划、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安全事故紧急预案。通过签订学校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将学校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各种安全演练活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学校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而又无力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尽早尽快消除学校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管理问题。
(三)学校教职工要按照学校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学生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演练。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应当及时制止;发现学生携带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公安机关。寄宿制学校的教职工,应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夜间值班、巡查责任,并加强对宿舍用电和防火防盗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领导报告。
(四)在校学生应严格按照学生行为规范要求,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学校管理,接受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演练,不得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
(五)学生家长(含其他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对学生的法定监护责任,做好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要求学生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做危及自身、他人和社会安全的事情。有条件的,可以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