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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学校内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教室卫生、宿舍卫生、学生健康档案及传染病、常见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要监督检查校园内食堂卫生及师生疾病防控,落实疾病预防措施,协助相关部门监督学校及周边的店铺、摊点食品卫生和管理工作。

  (七)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学校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和监督校舍隐患排查整治。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等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学校进行排除。对学校工程建设违反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的,责令施工单位进行纠正,负责城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八)文化、新闻出版、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出版物销售场所(书店、摊点)、影像放映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互联网经营场所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店铺和经营者;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指导学校做好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对发现的设备安全隐患应要求学校及时进行排除。负责对学生床上用品和校服的质量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安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地震、国土资源、气象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相关的地质、气象灾害等情况,指导学校做好地震、滑坡、灾害性天气等防范工作。

  (十一)气象部门负责对学校校舍及建筑物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指导学校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雷电、暴雨等与学校安全相关的气象灾害情况,指导学校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工作。

  (十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加强当地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要从本地区实际和学校安全管理具体情况出发,成立领导管理机构,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和协调。要在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及时分析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困难和问题的基础上,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检查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提高工作实效。

  (十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安全教育作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学生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和谐文明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系统干部、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进一步健全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情况、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宣传力度,积极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了解、参与、支持和监督,积极营造新时期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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