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发挥农机部门对农村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对农用车辆、机械的监管力度
农机部门要在省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内,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化拖拉机及拖拉机驾驶人管理,依法严查低速货车、拖拉机等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违规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与公安交警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定期召开协作会议,共同研究加强农用车辆及拖拉机管理的工作措施,强化对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车的管理。要强化对机动车及其零部件销售市场、报废机动车回收市场的监管,严防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零部件流入群众手中造成危害,严查报废和拼组装机动车流入社会带来的隐患。
八、加大对农牧区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效能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对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的政策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项交通安全经费,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向农牧区倾斜,制定各项经费开支定额标准,并以标准为依据编制预算。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道路交通管理任务的增加,按照交通安全宣传、执法装备、科技建设、营房建设等专项经费和公用经费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交通管理经费预算,加大对农牧区交警大(中)队和农机监理站基础建设和科技装备上的投入以及警力配备上的支持,进一步解决农牧区交警队和农机监理部门基础薄弱的问题,同时加大“交通安全文明村”、“平安农机示范村”、“交通安全文明学校”的建设。努力推进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入发展,不断改善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农牧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和交通安全工作的效果。
九、强化农牧区客运车辆管理,培育新型的农牧区客运市场,保证群众出行安全便利
随着农牧区经济的发展,农牧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日益增长。由于缺乏经济、安全、便利的农牧区客运,导致农牧区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的现象屡禁不绝,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和重在治本的原则,制定与农牧区公路建设规划有效结合的农牧区客运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农牧区客运站点、选择适合农牧区客运的线路和车型,切实加强农牧区客运站点的建设和规范。坚持新建道路与客运站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也应当制定措施,对涉及农牧区客运的税费给予优惠,扶持培育农牧区客运市场,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农牧区客运。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加大对农牧区客运“三关一监督”(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工作力度,严格农牧区客运班线审批的管理,特别是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加强客运场(站)的秩序整治,强化运输市场管理,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力度,营造公平、有序、和谐的农牧区客运市场。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辖区农牧区道路上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规律,不定期组织乡村干部、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安监站人员、农机安全管理人员、交警大(中)队民警,派出所民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农牧区道路上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净化农牧区道路的通行环境,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