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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发挥公安机关的主力军作用,不断创新农牧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要延伸管理触角,加强对农牧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和研判,特别是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逐起分析,及时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进一步加大对农牧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力度。要合理调整警力部署,推动警力下沉,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投入到基层中队。要科学调整农牧区中队勤务部署,将定点执勤、不定点检查和流动巡逻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动态管控,扩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勤务覆盖面。强化农村交通安全警务室的建设,要根据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在财政予以经费保障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农牧区专(兼)职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民警参与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充分发挥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整合警力资源,深化警务改革,科学提升警务效能,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要明确农村、牧区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考评办法,加强农牧区公安派出所与基层交警中队的协调配合,全面实施农牧区警务战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落实辖区道路和车辆的源头管理工作,切实加大农机机动车辆和农村道路交通的管控力度。

  五、强化农牧区道路安全设施建设,提高“村村通”道路的安全通行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辖区农村、牧区道路的实际状况,每年组织交通、安监、公安、农机等部门对通乡、通村公路进行隐患排查和危险路段排查。要统筹安排、有效整合各项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加大对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逐步改善农牧区道路通行条件,提升道路等级,改善道路安全状况,在实施“村村通”工程中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于“村村通”公路的危险路段治理和道路安全设施的建设,加大对通村公路建设、管养的投入,治理农牧区乡村公路上的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通乡、通村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力度,增设必要的交通标志,有计划地改善农牧区道路的通行条件。

  六、强化源头管理,严把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要加强县级车辆(农机)管理所基础建设,认真研究制定农牧区未上牌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进一步下放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权限,开展流动车(农机)管所下乡服务;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为群众办牌办证提供便利,切实提高农牧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交通、农牧(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把驾驶人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等关口,全面掌握农牧区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的基本情况,扶贫部门应协调农牧(机)部门采取措施解决扶贫拖拉机的登记挂牌问题。农牧(农机)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等工作,不得给予不属于拖拉机范畴的低速载货汽车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上路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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